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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三
2024年1月26日,山东省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汶上县某矿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,发现4名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试卷使用别人的培训试卷、企业未对2名专职技术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,且存在矿区K19边坡集水坑北侧未设置防护栏、矿区内K19南配电柜未设置“当心触电”安全警示标志、矿区内K21西配电箱门缺失等事故隐患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有关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》有关规定,山东省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对5项违法事实合并处罚,对该企业罚款7.5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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